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必须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形成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能够开展创业培训、管理辅导、政策咨询等基础性创业服务。鼓励孵化器在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度服务,建设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包括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经认定的孵化器管理主体及在孵企业,均须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纳税。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器认定、管理和升级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孵化器政策。
第六条;设立高新区孵化器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各级孵化器政策给予配套。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适用工业地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2012〕30号)。对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根据孵化器服务水平给予其运营经费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服务水平由孵化面积(权重30%)、在孵企业数(权重30%)、毕业企业数(权重20%)和提供专业服务质量(权重20%)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获认定级别给予不同奖励加分。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在孵企业按照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孵化器按市场化方式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按服务费用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每认定或入选1家,对孵化器管理主体及企业各奖励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孵化器管理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对创业孵化(种子)资金的风险补偿,参照东湖高新区资本特区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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