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谷“创业十条”
第一条;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注册,实行企业登记注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新创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小微企业可按季度申报纳税。
解读:本条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和办税程序,提高创办企业的便捷性。从国内实践看,深圳市2014年实行网上登记注册。
东湖高新区预计2015年6月前可实现企业网上登记注册。
第二条;支持“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鼓励高校建设“校园创业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纳入东湖示范区孵化器支持范围。支持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孵化器投资建设、供在孵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主要为了鼓励新型孵化器、校园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提升网络服务,做到创业“地好借”、“楼好进”、“网好用”。
新型孵化器主要面向早期项目和新创办企业,提供资金、创业导师、培训等专业的、高附加值服务。
初创企业对交通和房租“双敏感”,出于对校园环境熟悉、学校资源方便且成本低的考虑,大学生及刚毕业学生更愿意选择在校园内或周边创业,支持高校建设校园孵化器有利于初创项目组建和发展(如美国麻省理工MIT实验室较为典型)。鼓励建设更加便捷、快速的网络带宽,有利于创业者利用互联网从事创业活动。
第三条;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解读:创业活动有利于挖掘、推广有潜力的初创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从2013年开始,东湖高新区利用社会力量组织了光谷青桐汇、黑马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得到了广大投资者、创业者的积极认可,取得了显著成效。青桐汇举办以来已有40多项创投交易,累计融资5.6亿元,东湖高新区已形成“天天有咖啡、周周有路演、月月青桐汇”的创业氛围日益浓厚。
第四条;支持高校院所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在“3551光谷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类企业或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实习实训四个月以上的,按照企业支付大学生工资待遇的50%,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每学生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00元,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每年补贴总人数不超过1000人。
解读:大学生已经成为创业的主要群体之一,但在校期间主要还是学习理论知识,社会实践和实习的机会不多,创业的实战经验不足。本条主要是为了支持大学生到创业企业实习实训,提升创业技能,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第五条;鼓励高校应用科技类科研人员及青年教师开展科技创业或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授予“光谷创业学者”荣誉称号。
解读:
1、本条旨在鼓励大学与社会互动,将研究与市场实践相结合,更好融入区域创新发展。
2、国外知名大学大都与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比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与硅谷形成了天然的联系,麻省理工学院的“五分之一原则”明确教授一周内有一天的时间可以用于咨询或者通过参与企业挣钱。德国普遍鼓励高校教师特别是理工科教授到企业兼职,使教授可随时掌握技术和市场需求最新动向,增强科研、教学的实用性。
第六条;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促成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按照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最近,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办法,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进行了改革,明确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此举将进一步推进高校特别是中央部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需要既懂市场又懂技术的专业人员长期跟踪。本条主要是鼓励高校建立专业的成果转化机构,配置具有技术、商务、知识产权等经验的专业技术经纪人,推动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军企业设立孵化服务平台,参与建设和有机融入创业生态。对领军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解读:硅谷、北京、深圳等地的实践证明,大企业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出来创业成功率更高,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创业群体之一。本条主要是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大企业拿出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实现共赢。
 第八条;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器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东湖示范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税收支持。
解读:
1、本条旨在鼓励天使投资发展,解决创业企业早期融资难问题。
2、孵化器专业从事创业企业服务工作,且创业企业集聚度高,更容易发现、挖掘有潜力的创业企业。支持孵化器和天使投资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服务孵化器企业。
3、国外多从税收方面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美国为激励天使投资发展于1978年改进税制,把长期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到28%,1981年进一步降至20%,部分州出台了专门的税收抵免政策,如明尼苏达州对天使投资给予最高25%的税收抵免。以色列“天使法”对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投资于以色列凯发一触即发技私营企业,可享受投资额税前抵扣。
3、有限合伙是美英等发达国家创投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创投企业采用。但我国现行关于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其税收优惠,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创投机构发展。
第九条;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解读:
1、本条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2、科技创新券制度是以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为基础的一项政府创新投入政策,创新券项目内容由企业主导,改变了以往企业要获得项目支持必须跟着申报指南走的状况。
3、2004年以来,以荷兰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相继出台了创新券政策。国内少数地区也已实施创新券,国家也在关注创新券政策的实施情况。
4、此条款的有关实施细则已经拟出,近期将出台。
第十条;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孵化器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补贴,并按武汉市规定的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解读:目前,较低的创业失败容忍度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不足对人的创业行为形成制约。本条旨在通过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引导创业者缴纳社保,加大失业保障,缓解创业失败过渡期间的暂时性困难,形成鼓励创业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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